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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孟计划、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孟计划、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孟计划;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初6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计划,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开田,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计划、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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