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初6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计划,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开田,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计划、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山东北派金鹰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