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303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宏源综合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徐小仿,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钱泉村钱前路**。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宏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