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020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星孜。
被告:泰州市齐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兴化市西鲍乡工业集中区(新王)div>法定代表人:陆文龙。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齐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向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