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4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景都生活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东城国际公寓**。
经营者:张兆斌。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景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承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