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3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div>法定代表人:郑海樱,总经理。
被告:方投德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div>法定代表人:李靖。
被告: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拇指电器侧)。
法定代表人:罗洪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章,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惠人公司)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纽海公司)、方投德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方投德尚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红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惠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纽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ZL200780001269.X号(简称涉案专利)的销售行为;
2.判令被告方投德尚公司、红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制造、销售行为,并销毁生产模具;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3万元。
事实与理由:金煐麒于2007年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申请,并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原告发现,被告方投德尚公司、红果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G-YZ-626”的SIMATONS(简称涉案产品)原汁机在被告纽海公司经营的一号店网站上销售。
原告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经比对,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7月25日,原告惠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方投德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