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440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耀庭,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iv>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臧耀庭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