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56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夏先敏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安美商业街G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RT1TU6R。
经营者:夏先敏,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夏先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夏先敏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夏先敏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