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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度德正投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行申2436号
案件名称北京智度德正投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智度德正投资;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智度德正投资 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17C。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琴,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德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5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再审审查过程中,智度德正公司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诉争商标在相关类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已作出公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智度德正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基于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其再审申请的请求内容已经实现。

智度德正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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