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丽,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恒,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上诉人张雪丽因与被上诉人万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雪丽于2021年4月21日以与万恒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雪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雪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张雪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