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路**创维创新谷**楼A0812。
法定代表人:羊芳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晶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513。
法定代表人:付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梁,广东杰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广东杰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与广州晶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8元,减半收取398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