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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709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晓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

法定代表人:吴宏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宏晓,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王明海与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明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于2019年5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网查反馈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5月16日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晓限制高消费;

四、被执行人吴宏晓于2019年7月19日将10000元案款转入本院,现提存至执行案款专户;

五、被执行人南阳岭南艾业制品有限公司、吴宏晓委托代理人赵太松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案被执行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暂缓发放案款、终结执行申请书,请求待再审结果做出后再行处置。

综上,本院认为执行案款暂不具备发还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刘侃侃并将执行款提存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执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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