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14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德县孙村镇乐客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经营者:汪宝国,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旌德县孙村镇乐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忠山 书记员肖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