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明月镇诚信企隆手机卖场,经营场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鲁鑫领秀城13号楼82-1号。
经营者:耿贵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图县明月镇诚信企隆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