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891号 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45202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ONEPROCTER&GAMBLEPLAZA,CINCINNATIOHIO45202,USA)。
授权代表人:TaraM.Ronsenell,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勤、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74297254。
法定代表人:刘宪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芳芳、回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辉,被告金太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芳芳、回忆,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宝洁公司创始于1837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巨头,在洗发、护发、护肤用品、化妆品、婴儿护理产品、妇女卫生用品、医药、食品、饮料、洗涤、织物、家居护理及个人清洁用品等领域,均享有较高美誉度的知名品牌。
“Tide(汰渍)”是原告旗下著名的洗涤品牌,亦是全球最大的洗衣粉品牌之一。
自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Tide(汰渍)”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产品因其优秀质量和广泛宣传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现已成为该领域中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原告拥有的第846154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等)、第972554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涤剂、洗衣用漂白剂”等)均已在中国合法注册,该等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18年1月,被告金太阳公司因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名下“舒肤佳”、“Tide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洗衣液被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永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已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宪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金太阳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运营的××上开设了名为“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的网店,其公开展示、销售标有“”、“”标识、使用“”、“”文字内容的洗衣粉、洗衣液商品。
此外,被告金太阳公司还在其公司网站www.zzjty.org展示标注“”、“”、“”标识、使用“”文字内容的洗衣粉、洗衣液商品。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和网页公证的形式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证据保全。
经查看被控侵权产品,其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生产商即为被告金太阳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金太阳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因制售假冒商标商品遭受刑事惩处后,仍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情节十分恶劣;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为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应予制止。
为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原告特此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金太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46154号“”、第9725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文字内容的洗衣粉、洗衣液商品;
2、被告金太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店铺中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自愿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并明确针对阿里巴巴公司已无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宝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0号、第6631号、第6632号公证书及所附商品,证明:(1)被告金太阳公司在1688网店上公开展销使用“”、“”标识,“”、“”文字内容的洗衣粉、洗衣液商品;
(2)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显示生产商为被告金太阳公司;
(3)被告金太阳公司公开披露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洗衣粉、洗衣液、洗涤剂、塑料制品生产、销售等;
3、(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金太阳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zzjty.org)上展示标注“”、“”、“”标识、使用“”文字内容的洗衣粉、洗衣液商品,且网站宣称被告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
4、扣押清单、逮捕证,证明:2018年1月,被告金太阳公司曾因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名下“舒肤佳”、“Tide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洗衣液被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永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5、第二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质量新闻网“洗衣粉品牌口碑榜发布汰渍奥妙超能分获前三”的报道、人民网“张艺兴亮相汰渍全球首家快闪店汰渍发布革命性洗衣品‘三色洗衣球’”的报道、网易网“汰渍与海清邀请您一起博惊‘洗’”的报道、凤凰网“2015年洗衣粉口碑报告:汰渍最优瑞美特成黑马”的报道、ELLE中文网“汰渍携手火箭少女101,实力打造出色新年派对”的报道、东方娱乐网“汰渍携手张艺兴发布全新汰渍天然护衣系列”的报道、商评字[2017]第73244号《关于第16588909号“汰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汰渍百度百科词条,证明:原告“Tide(汰渍)”系列洗衣粉产品备受市场欢迎,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原告非常注重品牌形象规范化应用、宣传,通过原告的长期努力,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6、委托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约定支付律师费65000元。
被告金太阳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判决均与被告使用的Jibe图形及字体无关。
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Jibe以及香港汰渍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无法证明被告使用Jibe标识足以误导大众。
二、原告起诉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无事实依据。
其中律师费属于预支费用,也无法证明其律师费已收取。
三、无论被告是否侵权,被告均已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已表达了足够的诚意。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金太阳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证明:就原告起诉“Jibe”字样及图文已申请注册商标并已通过受理,是否侵权不能确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豫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所受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与使用“Jibe”及“香港汰渍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汰渍集团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无关,其均是因为代加工行为;
被告所得利润非常微薄,利润率有限,原告主张30万损失的诉请,没有实际依据;
3、销售记录清单,证明:被告主营业务是产品代加工,直接销售营业额非常小,多年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销售额仅为20031.08元,利润非常微薄,其销售的大部分商品并没有原告所称的相关字样,标注的均是被告自行申请的商标和正在申请受理的商标。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第一,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第二,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第三,阿里巴巴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已确认不存在侵权商品信息,已尽到了网络服务商应尽义务。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举证如下: 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5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4667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证明:阿里巴巴事前对卖家身份信息进行审核,事后能够提供卖家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
4、商品现状截图,证明: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宝洁公司提供的证据1-5,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故均予以确认,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被告金太阳公司认为无发票予以佐证,对三性不认可,本院对此将进行酌情考虑;
被告金太阳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本院对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据3,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系被告单方出具的网络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各当事人的待证事实,本院将在判决书论证部分予以评判。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6年6月14日,普罗可特和甘布尔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经核准注册了第8461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2002年8月19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
1997年4月7日,宝洁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9725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2017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73244号《关于第16588909号“汰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宝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其“汰渍”商标在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2018年11月2日,宝洁公司旗下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上的“汰渍”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第二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中国质量新闻网、网易网、人民网、凤凰网、ELLE中文网等众多知名门户网站和媒体,对原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产品优点性能等进行了报道。
2018年9月14日,宝洁公司委托其代理人胡崇文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在公证员监督下,胡崇文在该处计算机,登录1688网站,搜索供应商“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依次浏览“店铺首页”“公司档案”“企业自传资质”“工商注册信息”并截屏保存,其中“经营模式”显示描述为生产厂家。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供应产品”对前4页链接的产品截屏保存。
点击“河南厂家批发家用洗衣液酒店超市洗化日用品洗衣液清香型洗衣液”产品链接,浏览商品详情页面并截屏保存,并加购10件该款商品至进货单;
后又打开“厂家批发礼拜一薰衣草洗衣粉去渍洗衣粉2018g批发洗衣粉批发”产品链接,浏览商品详情页面并截屏保存,并加购6件该款商品至进货单;
另打开“厂家直销雪洋天然洗衣液儿童洗衣液皂液护色不伤手洗衣液代加工”等5个产品链接并对产品标题页面进行截屏保存;
再打开“厂家批发礼拜一青柠皂粉1618g家庭护色皂粉OEM加工贴牌”产品链接,浏览商品详情页面并截屏保存,并加购8件该款商品至进货单。
前往结算页面,显示需支付货品总额290元、运费93元,点击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返回查看订单信息并截屏保存。
同年10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的“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网店,其公开展示、销售多款洗衣粉、洗衣液商品外包装(瓶身或袋身)正面标有显目的“”、“”标识,此外加购的洗衣液瓶身标有“”字样、洗衣粉和天然皂粉袋身右上角处标有“”字样。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杜兵在该处412室,代申请人签收了“鸿泰物流”快件三个(快件系胡崇文在http://××网站上所购产品),并对下列保全过程进行监督:2018年9月21日下午,胡崇文来到该处,在公证员监督下,由胡崇文使用该处提供的照相机对9月21日下午签收的三个“鸿泰物流”包裹外观及其粘贴的《详情单》(编号为:186708880)进行拍照,随后拆封快件,对快件内商品的外包装进行拍照,之后胡崇文将商品重新装入包裹袋内。
所拍照片经公证员使用该处彩色打印机打印,共十张。
所购物品经该处密封后,交由胡崇文带回保存。
同年10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1号公证书。
2018年9月26日,宝洁公司委托其代理人胡崇文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在公证员监督下,胡崇文在该处计算机,登录1688网站,在“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链接中,点击“订单号:219345089526281263”的“订单详情”链接和“查看物流”链接,并对上述过程进行截屏打印。
登陆“阿里旺旺”账号,打开与卖家“郑州金太阳日化”的聊天对话框,询问物流单号,卖家答复“发货物流为鸿泰物流、单号为186708880”。
同年10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2号公证书。
2018年9月14日,宝洁公司委托其代理人胡崇文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在公证员监督下,胡崇文在该处计算机,搜索进入“www.zzjty.org”金太阳公司官网,依次浏览“网站首页”“产品展示”“公司简介”“金太阳简介”“企业荣誉”“产品中心”“联系我们”“合作加盟”页面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
公证书显示该公司网站介绍“公司主要生产高效浓缩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用品,该可根据用户要求并标生产,来料加工,公司年生产洗衣粉5吨,洗衣液5万吨……”,“设备展示”栏显示公司有较大面积的生产车间和相关生产设备,“产品展示”栏下多款洗衣粉、洗衣液产品标注“”、“”、“”标识,并使用突出的“”字样。
庭审中,本院对(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6631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单号为186708880的鸿泰物流包裹内分别装有洗衣液10瓶、洗衣粉6包、天然皂粉8包。
另查明,被告金太阳公司系涉案网店的注册人,法定代表人为刘宪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1万元,经营范围为:洗衣粉、洗衣液、洗涤剂、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18)豫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宪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判决书主文载有如下事实:“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刘宪永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舒肤佳’、‘Tide’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洗衣液。
……查获假冒‘舒肤佳’商标洗衣粉1338件,假冒“Tide”商标洗衣粉、洗衣液共计1560件。
……经河南科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上述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76051.39元。
”;
“2016年10月28日,该公司因销售侵权的“Tide洁净熏香洗衣液”被新密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 再查明,原告宝洁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纠纷。
宝洁公司为涉案第846154号“”、第9725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涉案网店销售的多款洗衣液、洗衣粉产品在商品链接上展示的产品图片及原告公证购买的三款实物外包装(瓶身或袋身)正面均标有显目的“”、“”标识,洗衣液瓶身标有“”字样、洗衣粉和天然皂粉袋身右上角处标有“”字样。
另金太阳公司官网“www.zzjty.org”上展示的多款洗衣粉、洗衣液产品标注“”、“”、“”标识,并使用突出的“”字样。
洗衣液、洗衣粉产品与第846154号、第972554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字母标识与第846154号“”注册商标对比发现,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组合,两者首字母以及第三个字母不同,首字母“J”比“T”多了竖勾,小写字母“b”和“d”仅开口不同,本院认为,该两组字母视觉上本就容易混淆,两者又采用相似的斜体印刷,故两者均使用在洗衣液、洗衣粉产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第84615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另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上述金太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第846154号、第972554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形式,结合涉案洗衣液、洗衣粉外包装上关于生产商的标注“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网店关于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以及金太阳公司官网关于公司业务的介绍,本院认定金太阳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原告要求金太阳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金太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金太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被告金太阳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刘宪永已因侵犯原告“Tide”汰渍商标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3、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以及为取证作了公证,确需支出一定费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第846154号、第97255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负担2610元,由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负担5210元。
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