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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490号
案件名称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和平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正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靳文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安德里亚·彼得·罗斯(AndreaPeterRoth),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平县和平五金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徘徊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窑村3号院9号1170室。

法定代表人:杜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克公司)、原审被告安平县和平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腾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格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缺乏证据证明。

布鲁克公司提交的照片已经证明格宾公司的机器是生产六角网的设备,不是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其生产的产品也不是被诉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以格宾公司不能证明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为由,判决格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缺乏依据。

另外,腾辰公司不能解释销售给北京优必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必利公司)的产品来自何处,为何还要包装,为何买一次防护网却收到两次货等。

一审判决引用的波兰共和国相关法院认定的内容不完整。

涉案专利六次逾期缴费,未申请恢复,其在逾期期间依法已经失效。

(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案是买卖关系发生的侵权纠纷,买卖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一、二审法院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格宾公司与腾辰公司以及腾辰公司与优必利公司先后发生了两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一、二审判决规避买卖关系的事实,仅适用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本案,尤其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实体争议作出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我国已经于1987年9月16日公告菱形金属网的侧边联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布鲁克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日期为1999年2月2日,晚于前述专利申请的公告日,因此格宾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综上,格宾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格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格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腾辰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和平公司和格宾公司。

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9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8935号公证书)所附证物,优必利公司与腾辰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载明腾辰公司销售的产品由格宾公司、和平公司生产。

腾辰公司提交了格宾公司开具的收据,证明腾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格宾公司购买了尺寸3.5x10m的防护网30张,共1050m2,其中尺寸“3.5x10m”并非表示直径为3.5mm,与腾辰公司销售的产品包装和合同上标注的产品尺寸一致。

在此基础上,一、二审法院认为,布鲁克公司提交的格宾公司网页上的宣传、在格宾公司调查时拍摄的照片也可佐证格宾公司能够提供被诉侵权产品,腾辰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证据所应具有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第28935号公证书所附证物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由格宾公司制造、销售,格宾公司还实施了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还认定如果格宾公司否认相关事实,应当就此提交反证。

但格宾公司仅声称其向腾辰公司销售的是六棱网,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反驳相关事实。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系在腾辰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情况下,认为格宾公司如果否认相关事实应当提供反证,对此,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

另外,腾辰公司提交了格宾公司开具的收据,显示格宾公司向腾辰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后腾辰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优必利公司,因此,格宾公司关于腾辰公司不能解释销售给优必利公司的产品来自何处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相关产品进行包装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格宾公司质疑腾辰公司为何对产品进行包装不能成立。

一、二审法院仅认定第28935号公证书中所附被诉侵权产品由格宾公司制造、销售,其中并不存在买一次防护网收到两次货的情形,格宾公司关于腾辰公司买一次防护网却收到两次货等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对波兰共和国相关法院的认定并非全文引用,且一审判决认定波兰共和国相关法院的裁决内容对中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无约束力,其中涉及的证据未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由本案各方当事人质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此,格宾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引用的波兰共和国相关法院认定的内容不完整的主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布鲁克公司已于2018年1月26日缴纳涉案专利第20年年费,格宾公司关于涉案专利六次逾期缴费,未申请恢复,其在逾期期间依法已经失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布鲁克公司主张格宾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以此为由请求判令格宾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同时,一、二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等规定认定相关事实正确。

格宾公司以买卖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为由主张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另外,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2月2日,格宾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时,涉案专利有效。

格宾公司称其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但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此外,即便其已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也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格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格宾五金丝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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