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558号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沈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沈国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6322.34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国英于2019年8月13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44元。
至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