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2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杏花迎宾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龙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一审被告:山西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龙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爱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杏花迎宾汾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西龙泉酒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杏花迎宾汾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杏花迎宾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