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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都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089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都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都发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8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都发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付康莉,女,汉族,1988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都发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汪玮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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