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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祺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2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祺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祺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230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祺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K。

法定代表人:李圆圆。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祺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多预交的诉讼费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黄瑜瑜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超凡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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