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66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亿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9号西门正中时代大厦A栋13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A。
法定代表人:陈云兴,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被告:陈云兴,男,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号码信息:441424199512025858。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亿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陈云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72××××.4)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人民陪审员 曹堂兴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聪书 记 员 郝彦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