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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悦翔制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6486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悦翔制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悦翔制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648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悦翔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荷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B。

委托代理人:朱梅,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峰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悦翔制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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