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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荣水、贝伟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刑初1137号
案件名称贝荣水、贝伟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1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贝荣水,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景国,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贝伟彬,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庆生,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贝惜英,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淼,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贝荣水及其辩护人黄景国、被告人贝伟彬及其辩护人林庆生、被告人贝惜英及其辩护人于淼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贝荣水自2018年10月份起,租赁本市番禺区富山三路32-1的仓库和本市番禺区富山路1-1一楼仓库存放并销售假冒的牙膏和香皂。

被告人贝伟彬、贝惜英帮忙清点货物、收货及发货。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被抓获归案。

民警在上址两个仓库缴获假冒的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90g)2520支、黑人超白牙膏(140g)576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175g)576支、高露洁全面防蛀超爽薄荷牙膏(140g)336支、舒某柠檬清新香皂3240块、舒某柠檬清香香皂8208块、舒某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香皂2160块、舒某芦荟呵护香皂10800块、舒某薄荷冰怡舒爽香皂3240块、舒某纯白清香香皂8352块、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100g)480支、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180g)162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8681.2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贝荣水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贝伟彬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贝惜英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贝荣水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贝伟彬、贝惜英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惟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贝荣水、贝伟彬、贝惜英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贝荣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贝伟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贝惜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四、扣押的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90g)2520支、黑人超白牙膏(140g)576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175g)576支、高露洁全面防蛀超爽薄荷牙膏(140g)336支、舒肤佳柠檬清新香皂3240块、舒肤佳柠檬清香香皂8208块、舒肤佳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香皂2160块、舒肤佳芦荟呵护香皂10800块、舒肤佳薄荷冰怡舒爽香皂3240块、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8352块、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100g)480支、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180g)162支、手机4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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