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661号申请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路10号1-425。
法定代表人:郑国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C区6069室。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
被申请人: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新合村五村A-14栋105房。
负责人:徐丽萍。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田园塑胶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579号湖南省汽车摩托贸易有限公司张公岭仓库。
经营者:姜胜。
担保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大厦408房。
法定代表人:朱旭林。
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田园塑胶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田园塑胶经营部的经营者姜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田园塑胶经营部的经营者姜胜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田园塑胶经营部的经营者姜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