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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深圳市御品九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973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深圳市御品九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深圳市御品九龙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973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御品九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3。

法定代表人:傅秀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秀成,系深圳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御品九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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