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37号之一 原告:李科洪,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洛河镇安岭社区安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沂水县许家湖前岜山村后兖石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李科洪与被告莒县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被告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
被告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本院裁定。
本案审理中,原告李科洪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科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科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科洪负担。
原告李科洪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