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
法定代表人:王开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富,该公司维权部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城章华台路。
经营者:雷东亮,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博,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