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5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柳丫丫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
经营者罗春红。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