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附****。
经营者: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牛区港港日用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