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9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熊平,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