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7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熊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9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熊平,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