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21号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光伦,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圆露美体衣网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坡胡镇侯庄村**div>经营者:郭萌萌。
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莱多蒂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圆露美体衣网店(以下简称“圆露美体衣网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蒙莱多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圆露美体衣网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莱多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申明,申明内容包含判决书案号以及侵权具体情节,申明版面面积不少于6CM*9CM;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实际费用(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调查取证费3000元,合计1.1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402456号商标、第18767142号商标、第28807488号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准使用的商品包含服装、内衣等。
原告于2019年3月发现被告在网址为××的网站上销售品牌为“璐比玛斯”的内衣,且在网站多处标示的字样,原告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购买了该网站出售的内衣,收到的商品上标有图样。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之行为已侵害其商标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圆露美体衣网店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至七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第八组证据系香港公司出具的文件,该文件未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不能在本地有效使用,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11402456号“”商标、第18767142号“璐比玛斯”商标、第28807488号“”商标的权利人,三个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内衣,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原告将上述三商标用于美体内衣的销售。
2019年3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在计算机上登录网址为“××”的“圆露塑身美体衣”网站,该网站网页上显示有“LOBEEMAS”、“NOBEEMAS”标志、“露比玛丝”文字、“璐比玛斯”文字,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李丽花费3000元在该网站购买了塑身美体衣一套。
该内衣外包装袋及吊牌、合格证等处有“NOBEEMAS”、“”标志。
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针对上述购买及验货过程出具了第(2019)川中证字第7355号、7356号两份公证书。
经将“××”网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里检索,上述网址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圆露美体衣网店。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登记经营者为郭萌萌,经营范围为网上服装销售。
另查明,原告因此次诉讼花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1402456号“”商标、第18767142号“璐比玛斯”商标、第28807488号“”的商标权人,其享有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内衣上使用“NOBEEMAS”、“”英文字母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网站宣传所用的“LOBEEMAS”及“NOBEEMAS”英文字母、“露比玛丝”及“璐比玛斯”文字,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被告销售的商品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级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其评价降低,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情节等因素,结合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圆露美体衣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销售包含“LOBEEMAS”、“NOBEEMAS”、“露比玛丝”、“璐比玛斯”、“”标识的产品,并停止在www.menglumeiti.com网站中使用上述标识。
二、被告长葛市圆露美体衣网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内赔偿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长葛市圆露美体衣网店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耀宇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柯远书记员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