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鑫鑫天诚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div> 经营者:杜元辉。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鑫鑫天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24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青岛市城阳区鑫鑫天诚超市经营者杜元辉于2018年6月11向本院缴纳(2017)鲁02民初1523号案件案款4324元。
本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鑫鑫天诚超市已经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