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439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凯润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禾凤围工业路****。
注册号为441900604936902。
经营者:黄冬发,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凯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11016147号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1101614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莞市长安凯润百货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长安凯润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