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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桌磊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1482号
案件名称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桌磊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桌磊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岳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482号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王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桌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文体城中栋****)/div>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文体城中栋****。

经营者:唐小艳,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岳能,男,1989年3月19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桌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达百货商行、被告岳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

2019年9月3日,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奥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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