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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辅、于秀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3执799号
案件名称王安辅、于秀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安辅;于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辅,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王安辅与被执行人于秀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调查等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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