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辅,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王安辅与被执行人于秀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调查等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