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晓玉,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前唐社区居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臧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臧晓玉因与被上诉人刘一及原审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臧晓玉上诉称,其住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辖区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一答辩称,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宁市、聊城市等辖区内有关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臧晓玉住址位于聊城市,风清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宁市,臧晓玉、风清公司住所地均属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臧晓玉所提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赵 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2日 涉案专利 “自动反冲洗过滤器” 实用新型专利 (ZL201120066624.5)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晓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 原审被告:山东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臧晓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