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65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赵宏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赵永光商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闫家沟华清**。
经营者:赵永光。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赵永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