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5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李会龙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立村驯海路天立铆造厂对过。
经营者:李会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李会龙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李会龙烟酒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杨敬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张培松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