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异79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英,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恒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李英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英称:2019年8月15日,异议人李英方知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异议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在郑金鑫名下的与异议人共有的房产被采取查封措施,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一、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星城××楼××室××2016年郑金鑫分期购买,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异议人为共有人,该房是其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且异议人与郑金鑫及子女共四人居住在该房产。
二、异议人销售的被诉产品并不存在申请执行人知识产权的侵害,异议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采购一批简伊卡“老人鞋”,在“拼多多”上进行销售,异议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三、异议人未收到该案的开庭传票,无法及时参加庭审,不能及时申辩,法院未通过合理途径向异议人送法法院相关文书,致使异议人丧失了答辩质证的权利。
四、自判决生效至2019年8月15日前,法院从未向异议人送达执行案件材料,也未对异议人采取过任何执行措施,现突然将异议人房产查封并在居住场所被贴公告,是错误的。
特此请求:一、裁定中止执行(2019)粤01执1809号裁定书。
二、解封异议人已查封的房产。
异议人李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3、管理费收款收据;
4.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
5.(2018)粤7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6.居住证明。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一、执行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行为侵害了其配偶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异议人主张房产是其唯一住房而不能予以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房产是唯一住房。
四、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第二点中关于对(2018)粤7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抗辩不在执行程序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出公正裁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一、李英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630144807.2“老人鞋(足力健)”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李英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
因被执行人李英未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本院以(2019)粤01执1809号案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8日,本院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中李英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01执180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李英价值人民币125537元的财产。
2019年7月20日,本院委托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区冠亚星城罗马御苑9号楼2-1502房被执行人李英名下的份额。
另查明,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区冠亚星城罗马御苑**楼**的所有权人为李英和郑金鑫。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因被执行人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并无不当。
异议人李英称该房为其与共有人郑金鑫名下的唯一房产,但目前本院仅查封了李英名下的份额,不影响其居住,故其要求中止执行及解封涉案房产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故异议人李英提出未送达相关执行材料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异议人李英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及未送达相关文书等理由,属于对生效判决的异议,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英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