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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591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159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iv> 法定代表人:崔景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弟,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iv> 法定代表人:李荣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侨生,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时代公司)、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戴肖利,被告中润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弟、巴布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杨源泉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的全部侵权商品(原告当庭撤回销毁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的全部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著名的产品设计公司,旗下B.Duck品牌(原告经营中称为小黄鸭)生动活泼的“”形象广泛地应用在办公用品、服饰鞋包、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

原告在自身生产和销售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参与的各种大型展会吸引了无数的授权客户,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

2014年,B.Duck小黄鸭品牌荣获香港名牌称号;

2015年,荣获“2015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第一名;

2016年,荣获香港卓越名牌称号;

2016-2018年连续三年荣获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

小黄鸭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原告系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在第一被告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带有“”形象的童鞋,第二被告通过借用“”的知名度、影响力来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以获取商业利益。

第二被告成立于2001年,主营批发、零售:儿童服装、鞋、玩具等,其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各省份。

而第一被告作为具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当地知名的销售商,在进货、销售渠道上未严格审核,以致侵权产品在其场所内进行销售,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中润时代公司答辩称,一、中润时代公司进货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尽到了审查义务。

被告并非明知侵权而销售,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所售产品侵权而销售,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二、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巴布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产品非被告生产、销售。

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并非被告所有,被控侵权产品系他人仿冒被告的公司信息,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第3000062注册商标不相符,且该商标已经于2017年12月2日被注销;

第26679910号商标处于异议中,尚未注册成功。

三、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与原告商标有一定的区别,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森科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系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014年,森科公司小黄鸭品牌B.Duck荣获香港名牌称号;

2015年,森科公司小黄鸭品牌B.Duck荣获香港卓越名牌称号;

2017年12月央视网《香江故事》第六集介绍了小黄鸭品牌B.Duck及其香港设计师许夏林,该视频介绍中有涉案小黄鸭品牌B.Duck商标及相关图案的介绍。

2019年3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商河县中润时代广场的中润精品童鞋专柜,购得童鞋两双,支付98元,取得盖有中润时代广场的购物小票和销售凭证、发票。

平阴县公证处出具了(2019)鲁平阴证经字第164号公证书公证了上述购买过程。

中润时代公司对销售行为无异议。

经当庭查验,公证保全的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商标一致,公证保全的产品有“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销”、“BABUDOG”字样,地址与,地址与巴布豆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息标签写有“泉州市巴布豆儿用品有限公司”,“巴布豆C095”,巴布豆公司承认该保全产品及包装上的信息与其产品的标注一致,但其认为这是案外人仿冒巴布豆公司,否认涉案保全的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巴布豆公司2001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儿童服装、鞋等。

关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为证明产品价格,提供其正品衣服及鞋的实物及单据,两被告均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衣服与本案涉案产品无关,鞋使用的商标与本案无关,对上述两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2、被告中润时代公司为支持其合法来源的抗辩,提交如下证据:济南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营业执照、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清单。

证明涉案产品系由供货商济南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供应,由巴布豆公司生产,进货时被告严格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无过错。

原告对中润时代公司的进货来源无异议,但认为价格差距大,其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

被告巴布豆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3、被告巴布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国家商标总局商标查询结果两份。

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第3000062商标已经被注销;

第26679910商标处于异议中,尚未注册成功。

证据二:授权书。

巴布豆公司授权案外人温岭市城北丛和鞋厂相关商标图案开发、生产、销售时尚休闲童鞋的事实。

证据三、其注册的其他商标。

对于证据一,原告及中润时代公司无异议,对于证据二、三,原告及中润时代公司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证据一、三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另认定如下事实: 巴布豆公司系第3000062号商标专用权人,专用期限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后被巴布豆公司注销。

涉案保全的产品的包装上有该3000062号商标图案。

第26679910号“BABUDOG”为巴布豆公司申请的商标,初审公告期2018年6月13日,目前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尚未核准注册。

被告另注册有3688561、3191146、3423371商标,该三商标在图案表现形式上与前述两商标具有关联性。

中润时代公司提交商河中润客户李春燕的购进货物单据一份(盖有“济南市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章),载明“巴布豆C095,15双,单价33元”等信息,并提交济南市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工商登记,巴布豆公司营业执照、盖有巴布豆公司公章的1489608号商标证,巴布豆公司的《巴布豆宝宝嘉年华(BABUDOG)》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本案的焦点为巴布豆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中润时代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现分述如下: 一、巴布豆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从现有保全的证据来看,本院确定涉案保全的产品系巴布豆公司生产、销售。

理由如下:一、公证保全的产品上多处显著位置有巴布豆公司名称,地址及,地址及其他工商信息均指向巴布豆公司品包装上的商标均指向巴布豆公司,上述商标注销、注册与否不产生主体认定上的对抗效力;

三、销售商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来源的证据也均指向巴布豆公司;

四、被告与案外人的委托生产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产品上也无协议上的案外人,不产生主体认定上的对抗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的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巴布豆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足以认定被告巴布豆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上述标识虽存在极细微处不同,但总体来看仍然构成相同,巴布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合理赔偿数额。

关于巴布豆公司申请追加济南市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为被告一事,本院认为,济南市天桥区蓝博娃童鞋店不是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巴布豆公司作为被告,上述申请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准许。

二、关于中润时代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中润时代公司提交了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并提交了进货时审查的商标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可以确认其产品来源,原告仅以价格差异为由认为被告属于明知侵权而销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属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符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四、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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