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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缪建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05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缪建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缪建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052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建雷,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缪建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19年9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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