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社区长洞街志中工业区A栋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翁秀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正举、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