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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菲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630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菲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辛集市菲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30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菲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辛集市教育路东侧格林印象小区1号门店。

法宝代表人:李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菲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本案原告明确不交诉讼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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