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屯村香江大道南侧。
经营者:魏世义。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1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4321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经营者魏世义的银行存款4371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32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