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66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汶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新区百佳惠超市。
经营场所:南部新区深溪镇深溪村十字街6、8、10、12号经营者:姚邦喜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部新区百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
2019年9月25日,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