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4095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昕视达眼镜行,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甲6号。
经营者:冯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梦昕视达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