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256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愣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1036号满维大厦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F。
法定代表人:罗玉妹。
被告:余昆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荔枝塘路22号四楼421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L。
法定代表人:李瑜。
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晓港湾文华街34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F。
法定代表人:李瑜。
被告:李瑜,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李浩,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愣严商贸有限公司、余昆蓉、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李瑜、李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