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246号原告深圳市卓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海工业园10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法定代表人闻权。
被告深圳市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玉路北侧圣佐治科技工业园第6栋厂房B座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D。
法定代表人张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深圳市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卓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18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0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