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0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仁罗,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万享,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及辩护人胡厚财、张春霞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内存储、销售假冒“GUCCI”、“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1日,二被告人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4452100元;
送货单上的数额为人民币21308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池仁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池万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池仁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池仁罗属犯罪未遂,被查扣的鞋子未实际销售;
2.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格远高于市场采购和销售价格,该类商品实际也不可能参照正品价格销售,量刑上予以考虑;
3.被告人池仁罗从事犯罪活动时间短、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4.被告人池仁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5.被告人池仁罗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平时需要服用药物控制病情。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池仁罗适用缓刑。
被告人池万享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池万享属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池万享与池仁罗是父子关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⒊被告人池万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⒋被告人池万享是初犯、偶犯,文化水平较高、无再犯可能性;
5.被告人池万享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妻子为家庭主妇,两个孩子尚且年幼,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池万享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内存储、销售假冒“GUCCI”、“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1日,二被告人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4452100元;
送货单上的数额为人民币2130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电子物证检验笔录及电子数据,货单、快递单,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说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池仁罗、池万享等人犯罪的时间、规模、实际销售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池仁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池万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池仁罗与池万享为父子关系及证据反映的池万享参与的时间、作用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池仁罗、池万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二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池万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仁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池万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赃物成品鞋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 恒人民陪审员 吴春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容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