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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峰钟海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07刑初990号
案件名称张亚峰钟海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亚峰;钟海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7刑初9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峰,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拘留期满释放,2018年8月2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海云,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张亚峰伙同钟海云从江苏等地购得假冒“Ford”、“Ecosport”等注册商标的后备胎总成罩、大灯、尾灯、雾灯、雾灯网、后视镜销售,并租赁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创业园车库负2层无门牌号的一库房及自编号为22号、38号、9-1的库房,将上述物品存放于库房内。

被告人张亚峰负责联系进货和销售,被告人钟海云负责收款和发货。

2018年8月2日,民警从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租赁的上述四处库房内查获假冒“Ford”、“Ecosport”等注册商标的后备胎总成罩、大灯、尾灯、雾灯、雾灯网、后视镜等汽车配件共计548件。

经认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1459.85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报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鉴定书、委托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人王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1459.8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张亚峰、钟海云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亚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钟海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后备胎总成罩、大灯、尾灯、雾灯、雾灯网、后视镜等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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