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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学立与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袁学立与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学立;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林恒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11号原告:袁学立,男,汉族,1951年3月26日生,住天津市。

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恒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和林恒,总经理。

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枝,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升,男。

被告:和林恒,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袁学立与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林恒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袁学立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学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学立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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