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11号原告:袁学立,男,汉族,1951年3月26日生,住天津市。
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恒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和林恒,总经理。
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枝,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升,男。
被告:和林恒,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袁学立与被告暄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林恒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袁学立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学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学立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